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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6集-教會刑法(二)---完結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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臨終者由神父得到一切刑罰的免除,後來他痊癒了,原則上就永免除了,但只有三個例外,一個是「已經科處」的,一個是「認定」,以及宗座保留的。教會制定的刑罰,大多是針對神職人員,或奉獻生活的修女會會士,一般牧靈工作的人,很少會碰到這些個案的。

第155集-教會刑法(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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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會刑罰的目的一方面是使犯罪的行為人意識到所犯之罪的嚴重性,另一方面,也是最重要的是為使罪人回頭改過,重新善度聖事生活。

第150集-婚姻聖事(十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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牧靈人員在對即將準備結婚的新人進行輔導時,應該常用感情打動對方的心,使非教友一方慢慢認同教會對婚姻的概念,而不是用冷酷的教條、法律。應該注意,在婚前調查時,婚禮舉行時,都要給這對新人這方面的協助,一定要避免冷默、刁難。

(註:2007年教宗本篤十六世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天主教會的主教、司鐸、度奉獻生活者 、度奉獻生活者及教友的信函中,已明確取消所有為中國教會特殊的牧靈情況的許可:因考慮到在中國的教會目前在某些方面已有了正面的發展;其次,因聯絡來往已更為方便;最後,有不少主教和司鐸所提出的要求,我乃決定以本函撤銷鑒於艱難時期牧靈的特殊需要而賦與的「所有特權」。)

第154集-婚姻聖事(二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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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常是「惡」,但是,在現實環境中,離婚往往不是「最大的惡」。假如一對夫妻已經離了婚,或是看來已經没有辦法繼續下去,就該為了牧靈上的理由,盡一切的可能,使這個無法破鏡重圓的婚姻,在教內得到合法的解散,使領過洗的一方能持續基督徒的聖事生活。

第149集-婚姻聖事(十五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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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主教與外教人結婚,不申請豁免,他們的婚姻是無效的;而天主教和有效領洗的基督教人士結婚,不申請豁免,婚姻不合法,但有效。在辦理混合婚姻寬免時,雙方應相互承諾不得妨礙信仰所要求的義務,以及儘可能使其子女接受洗禮與教會教育。

(註:2007年教宗本篤十六世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天主教會的主教、司鐸、度奉獻生活者 、度奉獻生活者及教友的信函中,已明確取消所有為中國教會特殊的牧靈情況的許可:因考慮到在中國的教會目前在某些方面已有了正面的發展;其次,因聯絡來往已更為方便;最後,有不少主教和司鐸所提出的要求,我乃決定以本函撤銷鑒於艱難時期牧靈的特殊需要而賦與的「所有特權」。)

第153集-婚姻聖事(十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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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保祿宗徒在格林多前書第七章第10節至15節,在談及婚姻時,針對婚姻的特殊情況,而有的牧靈作為,我們稱之為「保祿特權」,在婚姻案件有三個情況可適用此特權:一是一對没有領洗的外教人的婚姻。二是其中一個人領洗;三是另一個離開。

(註:2007年教宗本篤十六世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天主教會的主教、司鐸、度奉獻生活者 、度奉獻生活者及教友的信函中,已明確取消所有為中國教會特殊的牧靈情況的許可:因考慮到在中國的教會目前在某些方面已有了正面的發展;其次,因聯絡來往已更為方便;最後,有不少主教和司鐸所提出的要求,我乃決定以本函撤銷鑒於艱難時期牧靈的特殊需要而賦與的「所有特權」。)

第148集-婚姻聖事(十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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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會法典一○九三、一○九四條所規定的婚姻限制,包括了由同居關係,而產生的假姻親限制,以及經由法定的收養而產生的直系法親與旁系二等親,也在婚姻限制之內。混合婚姻雖不是教會法所鼓勵,但以新法典來說,經向教會申請寬免亦可被接受。

第152集-婚姻聖事(十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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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夫妻雙方皆保持善意,且願意在保存信仰的前提下,如遇婚姻阻礙而使得其婚姻無效時,本堂神父應盡力補正其婚姻。

第147集-婚姻聖事(十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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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效的婚姻首先男女雙方應是在自由、自願的前提之下,所行使的合意。再來就看是否有婚姻上的諸多限制。其中教廷保留婚姻限制豁免權最嚴重的一項是教會法第一○九○條為再次結婚而謀殺原配的罪。教會婚姻法也禁止直系血親與旁系四等親內,以及直系姻親的婚姻,此部份與多數的社會習慣相同。

第151集-婚姻聖事(十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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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會法典一一○八條,有效婚姻需要幾個條件,在證婚教區教長或堂區神父,或此二人之一所委託的司鐸或執事,以及兩個證人前舉行,方為有效婚姻。只是有時仍會有些特殊情況,需依實際的個案在不違反教會的立法精神之下,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。

(註:2007年教宗本篤十六世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天主教會的主教、司鐸、度奉獻生活者 、度奉獻生活者及教友的信函中,已明確取消所有為中國教會特殊的牧靈情況的許可:因考慮到在中國的教會目前在某些方面已有了正面的發展;其次,因聯絡來往已更為方便;最後,有不少主教和司鐸所提出的要求,我乃決定以本函撤銷鑒於艱難時期牧靈的特殊需要而賦與的「所有特權」。)

第146集-婚姻聖事(十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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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是男女兩人在人世間,最親密的結合,要幸福,彼此應同心合意,設法在各方面溝通共融。因此相同的宗教信仰對婚姻幸福是有正面的影響,但仍不排斥天主教徒與其它宗教信仰者之間的婚姻,只是應以不背棄天主教信仰為前提,按教會法的規定辦理婚姻寬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