聖保祿宗徒在格林多前書第七章第10節至15節,在談及婚姻時,針對婚姻的特殊情況,而有的牧靈作為,我們稱之為「保祿特權」,在婚姻案件有三個情況可適用此特權:一是一對没有領洗的外教人的婚姻。二是其中一個人領洗;三是另一個離開。

(註:2007年教宗本篤十六世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天主教會的主教、司鐸、度奉獻生活者 、度奉獻生活者及教友的信函中,已明確取消所有為中國教會特殊的牧靈情況的許可:因考慮到在中國的教會目前在某些方面已有了正面的發展;其次,因聯絡來往已更為方便;最後,有不少主教和司鐸所提出的要求,我乃決定以本函撤銷鑒於艱難時期牧靈的特殊需要而賦與的「所有特權」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