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國國務院每年製作有關國際宗教自由報告,而今年則有兩件個案與台灣有關。其實,宗教自由在美國等西方國家,不只是個人的自由,也是宗教團體的自由。任何宗教組織或團體,都應享有自由權利去保護及實踐自己的宗教信仰,並選擇認同自己信仰的工作人員。
(圖片摘自「天亞社」僅供參考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