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宗亞歷山大三世在一一七九年,召開「拉特朗大公會議」,為了使自己的經驗不再發生,他頒佈了「詔諭」,規定以後的教宗人選,應該要以三分之二的樞機投票選出,才算是合法,這一條「詔諭」一直延用到現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