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會對於倫理行為的判斷雖有一些倫理原則可以依循,但主要還是需要以個案方式來討論決定。直接殺胎兒以救母親,或殺母親以救胎兒,同是教會所反對的。間接殺胎兒,本來也不許可。若有重大原因,按「雙果原則」的條件,子宮患病危及母親的性命,所從事的醫療行為又可能造成胎兒早產或死亡的情況下,為救治生命,教會接受此類的醫療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