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次世界大戰後,全世界在這一場戰亂中,體會到:當人權被忽略,或受到侵犯時,它的後果是殘忍,不可收拾的。於是聯合國起草擬定有關基本人權的宣言。最後在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,大會投票通過了三十條「世界人權宣言」。主要是講:人不分種族、膚色、性別、語言、宗教、政見、國籍、貧富,或任何身份,人人都生而自由。有權享用國籍,且在尊嚴、權利、法律上一律平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