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失物是指物件與擁有人偶然脫離關係,發現遺失物者,按正義沒有拾取保管的義務,但按愛德,除盡心保管外,還當作招領之揭示,若在相當期間內,有人認領,應當歸還原物或其等值物品,但如果逾期無人認領,即可歸為己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