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舊約新約之間,猶太文文學當中,存在著書寫靈感的現象,他們之所以稱某些書為「聖經」,是因為天主的能力進到那些書的作者身上,推動他們書寫出來。在東方文化中,「寫」這個字,不只是純粹的記錄行為,幫助人記憶某些事,「寫」也是一種法律行為,可以作為法律上的證據。由此可見,天主在舊約中命令人寫下某件事,目的是給後人一個證據,證明天主和以色列人之間的盟約關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