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目的的給予,在東方可能是送禮,在西方則變成了賄賂,兩者如何劃分?在西方,界定的方法就是法律,因為人是獨立個體,每個個體都重視自己的利益,唯有靠法律才能維持社會運作。但東方把每個人看做是圓形的,人與人之間互有重疊,很重視人情,因此不能完全用法律來解釋送禮的行為。
其實,即使不靠法律來裁定,世界上所有的文化都會說賄賂是不好的,因為這種行為會影響整個社會的運作和價值,毒害人際關係和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和正義感。

聶達安神父,台灣天主教輔仁大學倫理學教授。